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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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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广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陕西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anx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广东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陕西省投资兴办,经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目的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增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在陕西的广东企业联谊及商机交流,联络海内外广东人士开展友好活动,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依托党组织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政治引领和基础统战作用,引导全体会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对社会的荣誉。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驻西安办事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二)协调广东商人在陕西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三)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四)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五)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六)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为创建和谐社会承担社会责任;
 (七)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广东商人持有陕西省、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
  (四)自觉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自觉按商会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守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交法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会的下属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获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本会牵头实施的合作项目有优先参与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当年会费不予退还。自动退会经理事会审定宣布后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理事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议理事会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及收费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作工作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商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常务理事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最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办公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事宜,常务副会长以上成员和秘书长参加。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必要时可召开由副会长以上成员参加的会长办公扩大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聘用)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统筹协调本会内外关系;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会议和社会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各界代表人士担任本会荣誉会长、荣誉顾问、名誉会长、名誉顾问,聘任人选须由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聘任。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向登记管理部门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会议有质询、建议监督权,不参与表决。 

(四)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会员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也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9月19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